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执保135号
申请人: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团结路***都Z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求,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若羌县铁干里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952号华源贝鸟语城7号楼1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巴州中大红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银行账号xxxx存款365,014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银行账号xxxx存款365,014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