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景天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68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住西藏萨迦县。 被告: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952号华源贝鸟语城7号楼1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5W0D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若羌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80元,共计17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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