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68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住西藏萨迦县。
被告: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北路952号华源贝鸟语城7号楼1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MA775W0D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雯,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若羌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80元,共计17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