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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顺远运输部、新疆某某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182号 申请人:若羌县顺远运输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经营者:***,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顺远运输部与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若羌县顺远运输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9,789.2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9,789.2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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