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182号
申请人:若羌县顺远运输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经营者:***,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渝,新疆阿尔***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本院在执行若羌县顺远运输部与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若羌县顺远运输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9,789.2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9,789.2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