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2964号
原告:和***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吉亚乡艾里玛塔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人民北路9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和***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和***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鑫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文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