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财保132号
申请人:安徽马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70号红园小区8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36691A。
法定代表人:马诗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867W。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马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马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马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马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
诉前保全申请执行费1802元,退还安徽马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张 建
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