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皖裕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2007号
原告:六安市皖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工业园金盛钢材现货交易市场5幢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5BDB15。
法定代表人:文士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贤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华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公园悦府16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NHP1U4B。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文凯,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六安市皖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0日立案。依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等,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送达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六安市皖裕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鲍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