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804行初10号
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万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琦琛,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文姬,局长。
被告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4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强制及被告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荆门市漳河新区漳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林霞
人民陪审员 解达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胤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