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5民初6671号
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经济开发区工业2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EJJNQX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代理人:**,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金河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971818H。
法定代表人:祝嗣伸,职务经理。
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郓城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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