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489号
原告:济南青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立生,经理。
被告:刘雪,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祝嗣伸,董事长。
原告济南青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雪、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青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青隆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小溪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