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013号
原告: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东关街3号楼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MB96X5N。
法定代表人:敬长立,经理。
被告: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金河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971818H。
法定代表人:祝嗣伸,经理。
原告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申请费270元,由原告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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