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434号之一
原告: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东关街3号楼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敬长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金河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祝嗣伸,经理。
被告:王超,男,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原告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伸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70元,由原告临清市厚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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