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301民初32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甘东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博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金珠镇贡巴路******。
法定代表人:布谷。
被告:姜方兵,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思虑,北京国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博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计2426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