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3855号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学府鑫苑2号楼12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村福星惠誉青城华府G10幢23层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马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