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民初814号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学府鑫苑2号楼12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9081415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团风县卧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涂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8820412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团风县卧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