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团风县卧龙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02民初814号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学府鑫苑2号楼12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9081415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团风县卧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涂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58820412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团风县卧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