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9605号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北路学府鑫苑2号楼12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万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8号楼2**4层1研发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万凌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南亚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