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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49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察哈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朱绍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开拓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群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强强,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5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44元,减半收取11672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李 铁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珊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