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768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队,营业场所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北里教工楼底商4号。
经营者:梁世杰,男,1976年10月30日,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引河北里教工楼底商4号。
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6号院5号楼5单元902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健,天津杜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清顺,男,1970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成寿寺路136号院5号楼5单元902号。
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队与被告**建工有限公司、高清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