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1419号
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开拓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20601377。
法定代表人:张群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阿凤,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勇,何必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东盛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1177277898XL。
法定代表人:韩旭。
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市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863589.6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