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晟建工有限公司

揌晟建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3执保405号
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开拓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20601377
法定代表人:张群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芳,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强强,天津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察哈尔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1031273626
法定代表人:朱绍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双晟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四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5051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