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3民初2697号
原告:***,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开拓路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20601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与被告**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