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9830号
申请人:西安信合机电焊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信合机电焊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7857.7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西安信合机电焊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信合机电焊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建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7857.7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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