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7128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东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双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昇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本院传唤后,被告主动给付欠款。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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