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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工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7128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东侧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双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与富民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昇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经本院传唤后,被告主动给付欠款。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