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1103民初1451号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壶峤居姜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H7XM9W。
法定代表人:王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西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GTWQXX。
法定代表人:殷树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47,728元,违约损失26,591元(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止),合计174,319元,并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损失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为止;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沥青水稳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完成上饶高新区星火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的沥青路面铺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完成工程款307,728元,被告仅支付160,000元,被告仍欠147,728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以未付款金额为基础,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损失,按照简便的处理方式,被告应自2019年5月30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违约损失,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江西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前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交反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水稳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上饶高新区星火路道路提升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预计施工总面积约8000平方米。合同约定沥青混凝土上层计为AC-16型5公分厚,按磅单重量400元/吨计算,透层油按施工面积3元/m2计算,机械出场费3000元。并约定工程款在原告施工全部完成后30日内付清,被告逾期未按协议协定付款的,则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若因此产生诉讼,由被告承当原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开始施工,5月22日施工完毕。5月22日经原告统计,案涉工程洒油面积为8000m2,按3元/m2计算,洒油费共计24,000元。机械进场费按合同约定的3000元计算。沥青按400元/吨计算,施工期间,该工程共消耗沥青701.82吨,共计280,728元,原告出具《过磅单》十七张,《过磅单》上有原告方过磅员及被告方员工或现场施工员签字。上述工程款合计307,728元。施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60,000元工程款,尚欠147,728元工程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协议进行了实际的施工,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工程数量统计》中,洒油的面积及单价、机械进场费均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对此不存在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合同约定,沥青按每吨400元计算,共消耗701.82吨,被告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沥青费280,728元,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施工全部完成后30日内付清工程款,现工程已施工完毕已超过30日,被告尚欠原告147,728元工程款未支付,对本案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47,728元,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还约定,被告逾期未按协议协定付款的,则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因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故被告应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147,728元,逾期利息26,591元(从2019年6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3月22日止),合计174,319元。并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损失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江西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6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被告江西玖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云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