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龙之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25623号
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龙之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58.58元,减半收取计879.29元,保全费803.42元,由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超伟 人民陪审员  戴绿燕 人民陪审员  欧阳标
书 记 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