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保1275号
申请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尚某丹
申请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某丹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9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尚某丹银行存款650780.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尚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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