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财保9号
申请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何亚兴,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合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94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6647481U。
法定代表人:黄德华。
被申请人: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3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146654696。
法定代表人:冷建华。
申请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合德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石市分行账户94×××85、兴业银行黄石分行账户41×××65及被申请人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开发区支行账户69×××31的存款326894.04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合德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石市分行账户94×××85、兴业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账户41×××65及被申请人湖北新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黄石开发区支行账户69×××31的存款326894.04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费2154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尹佳慧
书 记 员 张书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