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25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栋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雪魁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