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清算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8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2022)辽0103民初8418号民事裁定书;二、依法提审或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1民终3634号生效民事裁定书指令辽宁省**市沈河区法院审理,沈河区法院不顾**中院生效裁定,公然对抗上级法院指令,再次裁定驳回,违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2727号案裁定书精神。二、因*****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以本案被上诉人***、***为被申请人提审了(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案,深圳中院提审是基于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一审民事判决而作出的,如深圳中院提审中直接对本案被上诉人***、***股东责任进行审理,则属于剥夺了二被上诉人的上诉权,因此,深圳中院的提审功能在于撤销南山法院一审的错误判决而并非对实体问题作进一步的审理,不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不顾实际情况和你院指令,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三、深圳中院(2022)粤03民再121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撤销南山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并明确“如欲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上诉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四、被上诉人***、***为夫妻,***公司虽名义上有两名股东,但实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书精神,结合《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上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上诉人***、***是***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对承诺书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等法律后果和责任”,但实际,本案债务并未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不顾上级法院指令,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明显不公。为维护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你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1、本案一审、二审均由上诉人起诉、上诉引发,在多次的审理中,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的(2019)粤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书都作为证据予以提交,法院审理时也是充分考虑这份判决书的内容和法律关系,这在历次的裁定书中均有体现。现在这份判决书已经被撤销了,原一审、二审中的主要证据或主要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案件本诉的“事实和理由”已经不存在了,究其实质是上诉人在深圳南山区法院起诉时“疏忽”造成的,深圳中院的裁定,给予其另行起诉的机会,本案件也应该同样要求。2、本案件涉及两次一审结果相同,可以说均正确,之所以造成今天的局面,完全是**市、深圳市两地、两级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时间“错位”。沈河区法院第一次审理期间,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属于生效判决,上诉人完全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提出追加股东,因此不需要法院审理;沈河区法院第二次审理,上诉人已经向深圳中院针对被上诉人提出再审,中级法院已经受理并提审,且深圳中院级别高于沈河区法院,所以沈河区法院本着“一事不二诉,先受理先审理,尊重上级法院审判结果”的原则,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裁定驳回,非常正确。3、只是没有想到深圳市中院作出撤销南山区法院判决的同时,没有提出重审,而是驳回起诉要求其重新起诉。仔细推敲,这完全是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尊重法律程序的裁决,客观公正。4、本案件应该将其本诉驳回,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维权,这是维护当事人权益、尊重法律程序的体现。“一事一诉”这是审判的基本原则,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本诉“事实和理由”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就可能引发其变更起诉状、重新提交证据,这完全是一个新的、独立的案件。完全可以借鉴深圳市中级法院的裁判思路。5、本案无论是清算纠纷、还是债权债务纠纷,仍需在一审程序中解决。本案由于上诉人的“疏忽”,在两地、两级法院形成一系列的法律文书,消耗很多司法资源,目前已经回到起点。因此上诉人需要仔细研究案件后起诉,对上诉人也是客观尊重。综上,案件究其本质还是因为合同关系产生债权债务,且被上诉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履行、公司结算、公司清算等诸多环节中存在诸多抗辩理由,如果在原诉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法律程序的构建非常不完整,请法官仔细斟酌。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9,137.26元;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所欠货款419,13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起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止为231,643.19元(419,137.26×829×24%-360=231,643.19);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货款419,137.26元及违约金(以419,13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起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该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因*****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10日注销,故原告将*****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至本院,要求***、***依据(2019)粵0305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书对*****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022年6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3民申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民事案件进行提审,并列本案二被告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虽然不同,但后诉的当事人系前诉被告的股东,前诉的被告在诉讼期间被注销,本案二被告理应作为前诉的被告,故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本案中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前诉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后诉案由为清算纠纷,但基础法律关系均为同一买卖合同纠纷,故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二被告给付货款419,137.26元及违约金,故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诉讼,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7元,退还给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查明:本院书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再12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以一审起诉时未列***、***为一审被告为由,未追加***、***为被告,且论述上诉人如欲要求***、***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裁定结果为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驳回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本院已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裁定结论不但有悖于本院(2022)辽01民终363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审理的论述理由,而且一审法院在深圳中院未作出裁判结论前即认定上诉人存在重复诉讼,其认定的事实结果与深圳中院(2022)粤03民再121号民事裁定书中最终结论明显不符,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一审起诉明显错误,本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3民初84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洪 晔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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