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4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2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上诉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