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恢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上步大厦二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保安消防服务集团,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陕西保安消防服务集团买卖合同拖欠贷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碑民三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标的为365378.6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在陕西吉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65378.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游子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