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39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13号赋安科技大楼A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0885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大道8号国华新都55座商铺首层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9909358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国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设备款31781.09元及违约金3178.11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36.99元、财产保全费369.59***请执行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案诉讼期间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9月15日止),因可用余额较少,暂不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由本院(2022)粤0605执13396号案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院将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