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3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住**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62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2021)辽0103民初16277-1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书不是本案的前提,南山法院的一审判决只是本案的一项证据,南山法院的判决是否有误、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本案一审法院审理的范围。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上诉人与*****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但***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其股东应当承担责任的事实,上诉人起诉***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律规定,一审驳回起诉明显不当。二、上诉人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于2019年9月10日注销。被上诉人***、***是***公司的股东,被上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对承诺书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等法律后果和责任”,但实际,本案债务并未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南山法院一审开庭前,***公司提交了答辩状,说明***公司对其存在未清偿债务是明知的,***公司未依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上诉人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四、本案是清算责任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案由问题,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即便是案由与诉争事实不一致,人民法院也可在审理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审法院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简单的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五、南山法院(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案审理中,上诉人查询并提交的***公司在2019年9月3日的《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公司在2019年9月3日仍在正常营业。2019年9月10日,***公司注销。在南山法院案件审理中,***公司却于2020年4月2日向南山法院邮寄了答辩状,且,***公司在答辩状中只字未提其注销事宜,欺瞒法院,隐瞒重要事实,其逃避债务,恶意拖讼,妨害民事诉讼意图明显。六、被上诉人***、***为夫妻,***公司虽名义上有两名股东,但实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书精神,结合《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上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上诉人一审庭后补充提交(2019)粤0305民初24828号案案卷材料当作证据,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书面质证意见,一审法院也未就该证据质证情况进行说明。八、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公司明知其存在未清偿债务,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却进行简易注销,恶意逃避债务意图明显。其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九、(2021)辽0103民初16277-1号民事裁定书注明的送达日期为2021年12月29日,但上诉人实际签收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该记载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恳请你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事实清楚,裁决正确,上诉人错误应由其自身承担,不应转嫁我方。 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9137.26元;2、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所欠货款41913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起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4月15日止为231643.19元(419137.26×829×24%÷360=231643.19);3、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出具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19)粵0305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货款419137.26元及违约金(以419137.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8日起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该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因*****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故原告将*****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至本院,要求***、***依据(2019)粵0305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书对*****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根据工商查档可知,*****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国家企业信用公示期为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11日,于2019年9月10日正式注销,即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2019)粵0305民初24828号一案时,*****消防设施维护服务有限公司已完成注销程序,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原告依(2019)粵0305民初2482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本案诉讼不当,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7元,退回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保全费3774元,由原告深圳市赋安安全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已生效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粵0305民初24828号判决仅是对债权数额进行了确认,无论该判决是否存在程序、实体上的瑕疵,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仅应考察该判决所确认的债权数额应否直接采信,如不采信则应另行审查上诉人实际享有债权的数额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6277-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冲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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