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240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信同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丽秋。
被执行人:延边华溢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信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华溢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2401民初68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华溢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延边华溢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信同创科技有限公司200000元;2、支付迟延期间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318.5元;6、执行费293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2019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9)吉2401执46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延边华溢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7月8日,被执行人延边华溢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信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支付人民币30000元。2019年9月5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嘉信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2401执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全军
执行员柳松英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