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海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奥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民初1343号
原告:长沙海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邮运新村6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辛朝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湖南永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奥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3号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E座7楼。
法定代表人:黄文俊,董事长。
原告长沙海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奥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海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长沙海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海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5元,减半收取2832.5元,由原告长沙海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智毓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蒋 莎
书 记 员 马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