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3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供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广深路松岗段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52171W。
法定代表人:陈汉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良:广东品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投资公司1栋厂房6楼北面6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1712K。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供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65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57881.70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00×××96账户。2020年5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账户的执行款人民币776499.25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10064.35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766434.9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本案确已执行完毕,应予以执行结案,同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64.3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由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00×××96账户的冻结;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5652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