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佟振玲、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振玲,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群,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春霞,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力培训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柏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若飞,吉林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佟振玲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2民初2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佟振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佟振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佟振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贺银婷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闰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