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12民初1764号
原告:***,女,1972年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女,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劳动力培训中心办公司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