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龙阳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2232号
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龙阳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
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龙阳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