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宁催字第1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悦丰路9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6日、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6日、出票人为山东新东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泰安泰印贸易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万元、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宁阳支行营业部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栋
审判员许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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