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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1-23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第00123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O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10300052/24963798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28日,出票人张家港市云雾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华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兆丰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公告
本院于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票号10300052/24963798银行承兑汇票1张(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2月28日,出票人张家港市云雾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华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兆丰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4)***第0012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煜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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