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龙阳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5010号
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雍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龙阳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垚。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
法定代表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龙阳起重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顾芸
书记员*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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