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海之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2902号
申请人: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悦丰路**。
法定代表人:雍俊。
被申请人:***市海之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后塍袁塍路。
法定代表人:严生才。
原告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海之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海之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进行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锦煜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海之洋船舶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洪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