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3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黄涛。
被执行人:北京鼎鑫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郝君飞。
被执行人:郝君飞,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
银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银仲字第10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盈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以(2021)京03执1254号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郝君飞为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1)京03执异8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郝君飞为(2021)京03执125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北京鼎鑫创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北京鼎鑫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京03执异868号执行裁定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3月30日以(2022)京03执恢121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鼎鑫创达科技有限公司、郝君飞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四千四百三十一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鼎鑫创达科技有限公司、郝君飞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鼎鑫创达科技有限公司、郝君飞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鼎鑫创达科技有限公司、郝君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褚晓勇
审判员 杨 旸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喆
书记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