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38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省丹江口市石鼓镇石鼓村**组。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南阳市大胜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阳市工农*****小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1469165-1。
法定代表人:魏国壕,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大胜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伟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