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民辖终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致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雅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佛山致越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雅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佛山致越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的工程是在建的大型综合体,投资多、规模及体量均较大,且位于千灯湖边,在本地区有重大的影响,符合民诉法关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的规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更为符合有关的规定。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一情形,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