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3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浦南路。
法定代表人:邓稚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清,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翁国维。
申请执行人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6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10月9日提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叉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于收到上述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户名: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账号:10×××74;户名: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浙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30×××62),冻结日期为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奥迪牌汽车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量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818、828号宝地商务广场房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多个案件查封。本院正由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案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亦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函参与分配。
除上述已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之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2021年11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2021年12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四、2021年12月21日,经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检索,查得被执行人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2018)苏0106执3503号案件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本案向该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该案的执行款,并且有多起被执行人案件尚未有效执结。
五、2021年1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六、本案执行标的为2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242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63元,收取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6民初6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黄 坚
审 判 员 邹建良
审 判 员 王程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秦 伟
书 记 员 刘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