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2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南路。
法定代表人邓稚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清,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107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于2020年5月10日前支付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77100元,如***到期未足额履行,应加付违约金25000元,且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款项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负担(已在上述第一项中结算)。权利人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202100元。本院已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202100元,执行费293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20年6月1日、7月15日、8月18日、9月24日、11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11月27日止),未实际冻结到款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并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区××室、××区长桥街道财××商务广场××室、××室、龙景花苑××室房产。除龙景花苑七区28幢101室房产外,其余房产已由本院处置完毕。经分配,本案受偿共计9316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6384元可供申请执行人受偿。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龙景花苑七区28幢101室房产系拆迁安置房屋,涉多个案外人权益,无法处置,本案执行中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此外,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信息。
4.经法院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多个案件未有效执结。
5.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6.2020年11月3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6384元(含案件受理费),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本院另案中处置所得房屋拍卖款依法参与分配受偿。此外,除因涉及多个案外人权益,本案中无法处置的不动产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