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江区、404#。
法定代表人***。
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民初3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9322元,该款由***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2月、2018年1月、2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30000元,于2018年3月底前支付剩余39322元;如***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若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履行部分(包括未届履行期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月3日,苏州雅达水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6136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6136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320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现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欠16136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月8日,本院通过中国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申报财产,上述邮件以“收件地址长期无人”为由退回。
2、2018年1月、2018年4月,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18年1月,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8年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5、经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5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跃辉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