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148号
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4857306U。
法定代表人:孙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国,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计185.50元,由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