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4337号
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法定代表人:孙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计217元,由安徽扬子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 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乐荣
书 记 员  张艺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